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矿山排水系统管理规定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矿山排水系统管理规定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矿井排水
  2.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3.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排水管路有何规定?
  4. 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哪些

1、矿井排水

扬升式排水是借助于排水设备将水扬至地面。当采用井筒开拓时,必须采用这种排水方法。

水泵:主要负责抽水和输送水流,通常是矿井排水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泵房:是水泵的安装和运行管理中心,包括水泵、电源系统、控制系统等设备。

启动全部排水设备排水。在发生矿井水灾事故时,要启动矿井的中央泵房的全部水泵和采区泵房的全部水泵进行排水。通过排水设备将水从矿井中排出,以防止矿井被淹。

排水系统 分直接排水、分段(接力)排水和集中排水。直接排水的设备投资和运转费用较少,且管理方便;虽所需水泵扬程大,水管承压高,但只要有合适的水泵和水管,应优先采用。

2、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井工部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17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令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年1月25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3、《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排水管路有何规定?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二十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规程》对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有何规定?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4、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哪些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煤矿的挖掘风险较大,防水工作有必要性,而且应该及其重视。根据细则规定,防治水工作需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制定具体的措施。防治水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是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性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矿山排水系统管理规定解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矿山排水系统管理规定解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