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砌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石方砌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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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享有8项权利并应尽4项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享有8项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要求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的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报告。
第63条 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3.6.10.12.24.26.28.29.30.31.32.35.40.53.55.56.57.58.59条)。
2、使用机械设备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3、、和防爆设备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5、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6、在电杆、接触网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应加固。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7、在埋有电缆、管道或其他建筑物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必须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监管监控措施。
8、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2)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荷运转。
(3)驾驶室或操作室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第64条 夜间施工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
2、施工现场负责人及班组长应进行班前安全讲话,针对夜间施工,明确各项作业内容,强调安全生产监管监控重点任务。
3、夜间施工严禁采用红、黄、绿等易混淆行车信号的色光灯。
4、施工场地照明设施必须充足,完善。并应有备用发电机或其他。
5、照明及生产用电必须符合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6、施工现场应适当增设防护人员;防护员应着带白色荧光标志的防护服;施工领导小组成员、施工负责人、领工员和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等应带便携式照明灯。
7、防护绳应采用白色荧光的或带白色荧光标志。
8、应设置专人对材料、机具、弃料的堆放进行管理和巡检。
9、应设置专人对行车限界进行巡视与检查。
10、严格按、施工计划进行夜间施工,不得简化作业程序,安质检查人员应加强巡视检查频次,随时制止违章违纪作业,及时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11、作业完毕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监护人员,检查行车限界及施工现场,及时消除。
12、施工场地照明设施不完善,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13、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音。
14、项目部营业线施工期间,必须坚持干部夜间值班制度,及时报告、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第65条 施工临时道口管理安全规定:
1、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手续。
2、按规定程序办理铺设临时道口的手续。既有线上施工临时道口的设置,施工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铁路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配置道口基本设备和防护信号备品,并与所在工务段双方签订安全协议,经批准单位检验合格,通知施工单位后方可设置及启用。
3、按批准的时间铺设临时道口。启用施工临时道口时,应制定道口安全管理细则。
4、各种道口标志及栏木、护桩等,应保持齐全。
5、施工临时道口必须派专人看守和清扫;应按规定开关栏木和
显示信号,保证铁路行车和车马、行人的安全。
6.对间断看守的道口,应在靠近道口的临时公路的明显处所设置开放、间牌。无人看守时,必须把栏杆放下并加锁。
7、道口启用后,使用单位应加强道口设施的养护维修。
8、按批准的时间拆除临时道口。若需延长使用时,应提前办理延长使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拆除,恢复线路原状。
第66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1、一般规定:除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高处作业人员及架设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身体必须健康,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4)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
(5)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或检测后方可使用。
(6)高处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7)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2、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衣着要灵活、轻便,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鞋和易滑鞋。
(2)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
(3)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并防止挂钩滑脱。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4)高处作业人员不准在没有防护设施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5)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距地面2米以上的作业处,要搭设工作平台,平台临边应设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小于1.2米。
(7)高处作业所用的铁凳、木凳、人字梯等,要拴牢固,并设防滑装置。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8)铁凳、木凳支垫两点间的跨度不得大于3米,铺板宽度不得小于30cm。
(9)高处作业要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0)高处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应随时清扫干净,清扫过程不得向下抛掷物件或垃圾等。
(1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12)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必须经过力学计算,满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
(13)施工作业场所可能发生坠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14)防护棚、安全网的搭建及拆除,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层同时进行拆除。
(15)每天工前应对高处作业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防护设施存在缺陷或隐患时,必须立即整改。施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6)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的搭设必须符合规定。
(17)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8)严禁酒后作业。
第67条 营业线施工起重作业的安全规定:
1、一般规定:除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2)起重机械进入营业线施工必须经过审查并批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对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铁路营业线施工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场作业。
(3)起重机械进入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一机一人、人随机动、专门盯控”的工作原则。盯控人员必须是正式职工。
(4)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会签、预审、审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
2、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吊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物等),发现不符合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的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5)核实天气情况。大雪、大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严禁起重作业。
3、起重作业中的安全规定: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作业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方案的编制人员汇报,会同编制人员及施工负责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必须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吊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进行吊装作业。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吊装80吨及以上货物、设备、构件时,风力达到五级时必须停止作业。
(8)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9)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夜间工作应有良好的照明。
4、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4)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5)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接触网,必须和接触网保持绝对足够的安全距离,既有线通过列车时,必须停止起重作业。
(7)起重作业不得靠近其他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0)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1)无专人指挥或信号不明、不清楚、光线暗淡时不吊。
(2)工作现场超过6级风或雷电天气不吊。
(3)高压输电线下及被吊物品超负荷时不吊。
(4)起重臂下或被吊物上站人及被吊物上有浮放物品时不吊。
(5)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爆物品无安全控制措施时不吊。
(6)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体不明重量不吊。
(7)起重机械设备有故障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吊。
(8)被吊物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时不吊。
(9)歪拉斜拖及锐角、刃角不垫好时不吊。
(10)钢丝绳不合格时不吊。
6、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第68条 轮胎式起重机安全规定:
(1)作业地面应坚实平整,支脚必须支垫牢靠(轮胎均需离开地面),回转半径及有效高度以外5m内不得有障碍物。
(2)工作前必须发出信号,空负荷运行5min以上,检查工作机构是否正常,安全装置是否牢靠。
(3)起重机驾驶员、起重工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不得各行其事,工作现场只许由一名指挥人员指挥。
(4)吊起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cm左右,停机检查制动器灵敏性和可靠性以及重物绑扎的牢固程度,确认情况正常后,方可继续工作。
(5)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lt;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6)起重物不准长时间滞留空中;起重机满负荷时,禁止复合操作;风速大于10m/s时,不准起吊任何物体。
(7)起重物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起吊物吊在空中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8)起升和降下重物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保持机身的稳定,防止重心倾斜,严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
(9)禁止吊物行驶。工作中不准进行任何维修保养工作。
(10)起重作业结束时,不得同时进行回转臂杆和收支脚。
(11)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起重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必须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第71条 封锁线路进行施工作业:
1、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
2、严格执行工程所在地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3、改建、扩建工程施工铺设轨道前,应做好施工调查,了解铺设地段的环境和条件,制定确保施工安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方案。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细化施工组织设计。Ⅰ、Ⅱ级施工必须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
4、Ⅰ、Ⅱ级施工前,必须召开专题生产会议,由施工负责人周密布置工作,明确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监控措施,明确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任务分工,明确重点监控处所及监控关键项点。
5、做好工前施工准备(劳动力充足、施工机械、机具、工具状态良好),对全体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和安全责任。
6、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和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7、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
(1)按规定设好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
(2)按照放行列车条件和有关规定,做好封锁线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禁扩大准备作业范围,特别要注意确保封锁前最后一趟列车安全通过施工现场。
(3)由驻站联络员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发布封锁区间的命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办理登记手续。在明确得到封锁区间的调度命令后,由驻站联络员通知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确认无误后,首先下达设好各项防护措施的命令,然后下达开始封锁线路进行施工的命令。
(4)在双线地段进行封锁线路施工时,应随时检查作业人员和各种材料机具是否侵入邻线限界。
(5)封锁结束开通区间前,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员全面检查线桥等行车设备是否达到开通的条件,材料、机具是否撤除限界之外并且不侵入邻线,工程列车是否全部撤离封锁区间,然后下达撤除停车防护措施的命令,再下达开通区间的命令。驻站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办理销记手续后,由列车调度员下达开通区间的命令。
(6)如遇特殊情况下不能按计划开通区间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向车站值班员并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同时组织力量尽快开通区间。
(7)利用封锁区间进行爆破作业时,开通区间前除全面清除影响行车的障碍物外,还必须确认没有哑炮,方可开通区间。
(8)利用封锁区间进行破坏线路稳定性的作业开通之后,必须留有足够人员进行线路巡养。
(9)利用封锁线路或停电进行多专业多单位参加的较大规模的施工时,必须指定一个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封锁登销记手续,严禁多头办理登销记手续。
(10)对施工过渡的临时设备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11)对联锁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时,必须遵守一人指挥、一人操作、一种方式控制道岔的施工原则。
8、夜间进行封锁线路施工,应执行夜间施工的安全规定。
9、安质检人员应加强工作力度,随时制止违章违纪作业,及时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10、封锁线路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大型施工机械的监控工作力度。
11、施工过程中应设置专人对材料、机具、弃料的堆放进行管理和巡检,并应设置专人对行车限界进行巡视与检查。
12、电气化区段设置回流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化区段轨道施工断开钢轨时,在接触网不停电的状态下,必须设置回流线。
(2)应有电务、供电人员在场配合与监护,共同协商确定回流线的设置方案。
(3)一般应按照“一纵两横”在被拆除轨道两端轨节间一股钢轨上纵向安装一条、左右轨节间横向各安装一条铜导线,导线两端夹在相邻的轨底上。
(4)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70㎜2。
(5)施工作业完毕后,必须经过供电人员检查确认,符合供电要求后,方可撤除回流线。
第76条 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通用安全规定的相关条款。
2、进行现场调查,核对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及其内容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对既有线的现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会同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认真研究,予以解决,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
3、营业线路基施工应加强对既有路基下沉变形、路堑边坡稳定、山体滑动面的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特别是在特殊土质(指软土、膨胀土、黄土、盐渍土、冻土等)地区修建第二线路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加强监测。若发现异常情况(路基下沉、变形、边坡开裂、山体滑动面移动等)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及施工人员安全。
4、营业线路基为挖方或半挖半填地段上拓宽路堑修建第二线时,应先行修建边坡上的排水系统,注意观察并保持既有路基边坡的稳定性。
5、改建或增建第二线路基施工应避免污染道床、扬尘,注重环境保护。同时,应避免堵塞、破坏排水设施。增建第二线位于营业线上方时,应设防止土石滚落的防护措施。
6、改建或增建第二线路基施工,对铁路运营有严重干扰的地段,应采取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和施工方便的有效措施。必要时,应考虑便线通车过渡的技术方案。
7、临近既有路基进行石方爆破或爆破拆除圬工建筑物的施工,必须制定专项爆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8、路堤施工中,在不稳定的地面斜坡及易于倾坍滑动的斜坡上施工时,人行道应离开填方坡脚线5m以外,并设警告标志。在泥沼、淤泥地带填筑路堤采用人工清淤时,应探明泥沼性质及深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高边坡路堤施工,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在营业线一侧填筑高路堤需挖台阶时,应有确保营业线线路稳固的措施。
9、桥涵缺口的填筑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锥体和后台路基填土,宜采用顺序作业,填土和夯实作业必须避免相互干扰。
(2)锥体坡面铺砌宜与逐层填筑的土方保持在同一高度。
(3)锥体护坡上不得停放夯具,作业人员不得在护坡下休息。
10、拆除既有路基护坡片石并进行路基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拆除的片石,应在施工区域边线外分类集中堆放,严禁将杂土(或边坡清表土)及拆除后的片石混合后,作为新路堤的填料。
(2)应协调地进行拆除既有路基护坡片石与新建路基土方的施工作业。应合理地分段拆除既有路基护坡片石,拆除一段填筑(开挖)一段,采取可靠措施进行施工,不得影响既有路基的稳定及行车安全。
(3)不得大面积地拆除既有路基护坡片石,既有路基护坡片石的拆除应自下而上分层进行,应严格控制分层高度,每层不得超过台阶高度加0.5m。
(4)拆除后的片石应采用人工搬运或搭设带拦挡设施的滑道向下运输,并堆放在施工方案中指定的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11、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底开挖。开挖路堑应定期对坡面、坡顶的稳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分层开挖时,作业面应相互错开,严禁重叠作业。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弃土时不应影响路堑边坡和弃土堆的稳定,严禁在泥石流沟堆弃土石。
12、开挖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路堑,应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拦截建筑物;岩堆开挖前,必须将坡面的松动危石清除。在滑坡、崩塌、岩堆和陡坡地段不得搭盖工棚、堆放机具。
13、滑坡、崩塌、岩堆和陡坡地段施工中,在雨季和冰雪融化期间不宜开挖堆积体,严禁夜间施工。
14、拆除既有挡土墙并进行路基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拆除既有挡土墙前应全面了解挡墙工程的图纸和资料,实地调查挡墙的类型、尺寸等,并在拆除前确认其强度。应编制专项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路基加宽施工需拆除既有挡土墙时,应合理地分段(宜纵向分段拆除),拆除一段,随即加宽一段路基,采取可靠措施进行施工,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
(3)路堑拓宽拆除挡墙时,应按纵向分段、水平分层的顺序拆除,拆除一层,开挖一层。挡土墙高度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与既有线路之间设置硬质围挡,防止物料侵入铁路限界。
(4)拆除既有挡土墙应避开雨季施工。不能避开时应先疏通墙顶截水及墙底排水设施,备齐备足防雨应急材料。拆除过程遇到暴雨时,应停止施工并对路基或边坡采取必要的支护及覆盖措施,派专人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5、毗邻营业线线路施工挡护墙,如开挖挡护墙的基础有碍路基稳定时,应采用挖马口的方式,分段开挖,随挖随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不砌。有坍塌可能时,应及时支撑、防护。
16、轨下路基的开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开挖的长度确定扣轨或吊轨的数量和列车速度,报请路局批准。
(2)当连续3根枕木被挖空,必须用扣轨加固线路。
(3)支护应紧跟开挖,爆破作业后、下雨后和每次列车通过后均应进行检查,发现开裂、变形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支护。
(4)开挖地段应设专人检查、看守,如发现有坍塌或线路状态有变动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行车有影响时,必须在铁路恢复到良好状态后,方可放行列车。
(5)派专人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及施工人员安全。
(6)应及时整治既有线路病害,确保行车安全。
17、严格执行营业线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18、严格执行营业线夜间施工的安全规定。
19、汛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避开雨季施工,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出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报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临近营业线的山坡、堑坡的开挖施工,应在汛期前完成,防护工程亦应在汛期前完成,确实不能完成的工程,必须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3)必须渡汛施工的工程,必须编制防洪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演练,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石方砌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石方砌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